对于专利申请,《巴黎公约》外国优先权允许申请人基于在先申请,获得早于实际申请日的申请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一国际条约,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如果在先申请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的,即可要求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1. 首先在美国提交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美国的外国优先权,到其他国家提交申请。期限同样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6个月。
期限:这意味着在美国提交申请后,您有12个月或6个月的时间在所有需要申请的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否则您将放弃在该国的权利。
2. 首先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相同期限内在美国要求外国优先权。这一规定编纂于 37 CFR 1.55 Claim for foreign priority(外国优先权要求)。
(a) 一般规定。非临时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根据 35 U.S.C. 119(a) 至 (d) 及 (f)、172、365(a) 和 (b)、386(a) 和 (b) 以及本条规定的条件,要求一项或多项在先外国申请的优先权。
(b) 提交在后申请的期限。非临时申请必须:
(1) 在外国申请提交之日后不迟于十二个月(外观设计申请为六个月)内提交,但须遵守本条 (c) 款的规定(在后申请);
这里有两项要求。第一,申请日必须及时;其次,优先权要求也必须及时提出。“在根据 35 U.S.C. 111(a) 提交的原始申请中,除本条 (e) 款另有规定外,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该申请实际申请日起四个月或在先外国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六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内提出。”37 CFR 1.55 (d) 通常,优先权要求会与申请一同提出。
期限:这意味着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申请后,您有12个月或6个月的时间在美国提交申请,否则您将放弃在美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