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hope Law, PC智慧財產權律師事務所

法律文章

巴黎公約下的外國優先權

本文首次發布於2022年6月7日。此後相關法律、規則及費用可能已有變動,如需依據本文行事,請先與我們聯絡。

就專利申請而言,巴黎公約的外國優先權可讓申請人依據較早的申請案,取得早於實際申請日的申請日。依據《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透過國際條約,不同國家的專利申請人若於一定期間內曾提出較早的申請,即可主張該較早申請案的優先權。

1. 首先在美國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人,可主張美國申請案的外國優先權,向其他國家提出申請。期限同樣為: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2個月,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6個月。

期限:這表示您在美國提出申請後,須於12個月或6個月內向所有需要申請的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否則即等同放棄您在該國的權利。

2. 首先在其他國家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人,可於相同期間內在美國主張外國優先權。此規定編纂於 37 CFR 1.55 Claim for foreign priority(外國優先權之主張)。

(a) 一般規定。非臨時申請案之申請人,得依 35 U.S.C. 119(a) 至 (d) 及 (f)、172、365(a) 及 (b)、386(a) 及 (b) 與本條所定條件,主張一件或多件先前外國申請案之優先權。

(b) 後續申請案之提出期限。非臨時申請案必須:

(1) 於外國申請案提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設計申請案為六個月)提出,但須受本條 (c) 項規定之限制(後續申請案);

此處有兩項要件。首先,申請日必須符合期限;其次,優先權主張亦須符合期限。「在依 35 U.S.C. 111(a) 提出之原申請案中,除本條 (e) 項另有規定外,優先權主張必須於該申請案實際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或先前外國申請案申請日起十六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提出。」37 CFR 1.55 (d) 通常,優先權主張會與申請案一併提出。

期限:這表示您在其他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申請後,須於12個月或6個月內在美國提出申請,否則即等同放棄您在美國的權利。

本文譯自英文原文。 閱讀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