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不应将发明商业化,并应对其保密。与专利律师讨论专利事宜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因此,向专利律师披露发明不会导致该发明丧失可专利性。
《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对律师-客户特权采取宽泛的解释,该特权在委托协议实际签署之前即已开始。
Cal. Evid. Code 950.
本条所称“律师”,是指获授权、或客户合理相信其获授权,在任何州或国家执业的人。
Cal. Evid. Code 951.
本条所称“客户”,是指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为聘请律师或获得律师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意见而咨询律师的人。
Cal. Evid. Code 954.
在遵守第912条的前提下,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客户无论是否为当事方,均享有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客户与律师之间保密通信的特权……
在提交申请之前将发明商业化或公开披露,可能会使专利权丧失。在美国,发明人本人的公开、销售或许诺销售会开始计算一年的宽限期 (35 U.S.C. § 102(b)(1));如果在该一年期满后才提交申请,则无法获得美国专利。许多其他国家(包括《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要求绝对新颖性,而中国仅允许有限的例外情形,因此在提交申请之前的公开可能导致在这些国家完全丧失权利。最稳妥的做法是先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