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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

透過律師與委託人間的保密特權維持絕對新穎性

本文首次發布於2020年4月6日。此後相關法律、規則及費用可能已有變動,如需依據本文行事,請先與我們聯絡。 已於2026年10月7日更新,以反映現行法律。

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發明人不應將發明商業化,並應對發明保密。與專利律師討論專利事宜,受律師與委託人間的保密特權保護。因此,向專利律師揭露發明,並不會使該發明喪失可專利性。
加州證據法對律師與委託人間的保密特權採廣義解釋,該特權在委任契約實際簽署之前即已開始。

Cal. Evid. Code 950. 本節所稱「律師」,係指經授權、或經委託人合理相信已獲授權,得於任何州或國家執業之人。
Cal. Evid. Code 951. 本節所稱「委託人」,係指直接或透過授權代表,為委任律師或取得律師以其專業身分提供之法律服務或建議而諮詢律師之人
Cal. Evid. Code 954. 除第912條另有規定及本節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無論是否為當事人,均享有拒絕揭露、並阻止他人揭露委託人與律師間保密通訊之特權……

在提出申請前將發明商業化或公開揭露,可能使專利權喪失。在美國,發明人本人的揭露、銷售或要約銷售,會開始起算一年的寬限期(35 U.S.C. § 102(b)(1));若在該一年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即無法取得美國專利。許多其他國家(包括《歐洲專利公約》的各締約國)要求絕對新穎性,而中國僅容許範圍狹窄的例外,因此申請前的揭露可能使發明人在這些國家完全喪失權利。最安全的做法是先提出申請。

本文譯自英文原文。 閱讀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