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在《美国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Limitation on damages and other remedies; marking and notice 35 U.S.C. § 287(a)(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的限制;标识与通知)
(a) 专利权人,以及为专利权人或在其授权下在美国境内制造、许诺销售或销售任何专利物品的人,或将任何专利物品进口到美国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发出该物品已获专利的通知:在物品上标注“patent”一词或缩写“pat.”并附上专利号;或在物品上标注“patent”一词或缩写“pat.”并附上一个可供公众免费访问的互联网地址,该地址将专利物品与专利号相关联;或者,当因物品性质而无法如此标注时,在物品上或在装有一件或多件该物品的包装上附加载有类似通知的标签。如未如此标识,专利权人在任何侵权诉讼中均不得获得损害赔偿,除非能够证明侵权人已被告知侵权行为并在此后继续侵权,在此情况下,只能就该通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提起侵权诉讼即构成此种通知。
一般最佳做法
- 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前,拟获专利的物品应标注 PATENT PENDING(专利申请中)。标识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量持久。如果无法在产品上标注,则可以在包装上进行专利标识。
- 专利授权后,应对专利物品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为塑料制品,应在模具上以凸印或凹印方式标注 PATENT ########,其中 ######## 为专利号。对于木材或金属,激光雕刻或丝网印刷可能较为适宜。
- 公司的产品网站及其他广告媒体也应进行标识。通常,每件产品都会在公司网站上配有产品说明和照片。虽然这并不严格符合 35 U.S.C. § 287(a) 关于推定通知的规定,但有助于发出实际通知。
- 由于专利权变化频繁,不断修改物品上的标识可能并不现实。因此,35 U.S.C. § 287(a) 允许使用在线专利清单,产品和/或包装上的标识为一个网站链接。最佳做法是制作一份列明专利号、产品名称、型号和 SKU 的对照表。示例:专利信息请见 https://www.zippo.com/pages/product-patents-1
- 与上述四项最佳做法相关的专利标识,应随每一项新专利或专利申请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