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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示

本文首次發布於2022年6月7日。此後相關法律、規則及費用可能已有變動,如需依據本文行事,請先與我們聯絡。

專利標示規定於《美國法典》。

Limitation on damages and other remedies; marking and notice 35 U.S.C. § 287(a)(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之限制;標示與通知)

(a) 專利權人,以及為專利權人或經其授權而在美國境內製造、許諾銷售或銷售任何專利物品之人,或將任何專利物品進口至美國之人,得以下列方式向公眾通知該物品已取得專利:於物品上標示「patent」一詞或其縮寫「pat.」並附專利號;或於物品上標示「patent」一詞或其縮寫「pat.」並附一個公眾可免費存取、將該專利物品與專利號相連結之網際網路公告網址;或因物品性質無法如此標示時,於物品或裝有一件或多件該物品之包裝上附加載有同樣通知之標籤。未依上述方式標示者,專利權人於任何侵權訴訟中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能證明侵權人已受侵權通知且其後仍繼續侵權者,不在此限;於此情形,僅得就通知後發生之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侵權訴訟即構成此種通知。

一般最佳實務

  1. 在專利申請案獲准成為專利之前,擬取得專利的物品應標示為 PATENT PENDING(專利申請中)。標示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盡可能持久。若產品本身不便標示,則可將專利標示印於包裝上。
  2. 專利核發後,應於專利物品上加以標示。若產品為塑膠製品,應在模具上以凸印或凹印方式標示 PATENT ########,其中 ######## 為專利號。木材或金屬製品則可採用雷射雕刻或網版印刷。
  3. 公司的產品網站及其他廣告媒體亦應加以標示。通常,每項產品都會在公司網站上附有產品說明與照片。雖然這並未嚴格符合 35 U.S.C. § 287(a) 的推定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規定,但有助於提供實際通知。
  4. 由於專利權經常變動,不斷修改物品上的標示可能並不實際。因此,35 U.S.C. § 287(a) 允許以線上專利清單的方式標示,產品及/或包裝上的標示則為網站連結。最佳做法是製作一份列出專利號、產品名稱、型號及 SKU 的對照表。範例:專利資訊 https://www.zippo.com/pages/product-patents-1
  5. 上述四項最佳實務相關的專利標示,應隨每一件新專利或新專利申請案而更新。

本文譯自英文原文。 閱讀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