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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

AI 生成的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本文首次发布于2023年1月15日。此后相关法律、规则和费用可能已有变化,如需依据本文行事,请先与我们联系。 已于2026年10月7日更新,以反映现行法律。

在“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通往天堂的新入口)一案(SR # 1-7100387071)中,版权复审委员会重申,版权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

“最高法院一贯阐明,人类心智与创造性表达之间的联系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在 Mazer v. Stein 案中,最高法院援引 Burrow-Giles 案,认为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对其思想的有形表达’。347 U.S. 201, 214 (1954)。在 Goldstein v. California 案中,最高法院再次援引 Burrow-Giles 案,认为‘虽然“作者”可以被视为创作原创作品的个人,但该词在宪法意义上被解释为“创始者”,即“任何事物之起源所归之人”’。412 U.S. 546, 561 (1973)。版权局必须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而这些判例将人类作者身份作为版权保护的基本要素。”

参见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

以下是一个属于公有领域的 AI 生成艺术作品示例。

AI 生成的图像

因此,版权局对待 AI 艺术作品的方式与“猴子拿相机”拍摄的照片相同,后者同样属于公有领域。参见 Naruto v. David Slater et a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onkey_selfie_copyright_dispute


猴子自拍像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猴子具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但其不具有版权法规定的诉讼资格。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18/04/23/16-15469.pdf

更新(2026年10月)

人类作者身份规则此后得到了进一步确认。2025年1月,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与人工智能》(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报告的第二部分,结论认为完全由 AI 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仅凭提示词也不足以获得保护;但人类的贡献,例如对 AI 输出内容进行创造性的选择、编排或修改,仍可受到保护。参见 https://www.copyright.gov/ai/

2025年3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中确认,《版权法》要求作者必须是人类。

本文译自英文原文。 阅读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