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一案(SR # 1-7100387071)中,著作權審查委員會(Copyright Review Board)重申,著作權的作者必須是人類。
「最高法院持續闡明,人類心智與創作表達之間的連結,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先決條件。在 Mazer v. Stein 案中,最高法院援引 Burrow-Giles 案,指出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亦即作者對其思想的有形表達』。347 U.S. 201, 214 (1954)。而在 Goldstein v. California 案中,最高法院再次援引 Burrow-Giles 案,指出『[雖]然「作者」可被視為撰寫原創作品之個人,但該詞在憲法意義上,已被解釋為「創始者」,即「任何事物之起源所歸屬之人」。』412 U.S. 546, 561 (1973)。著作權局必須遵循最高法院的先例,而該先例使人類作者身分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必要要件。」
參見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
以下是一件屬於公共領域的 AI 生成藝術範例。

因此,著作權局對待 AI 藝術的方式,與同樣屬於公共領域的「猴子拿相機」自拍照相同。參見 Naruto v. David Slater et a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onkey_selfie_copyright_dispute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猴子雖依憲法第三條(Article III)具有訴訟當事人適格,但依著作權法則不具當事人適格。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18/04/23/16-15469.pdf
更新(2026年10月)
人類作者身分的原則其後已獲確認。2025年1月,美國著作權局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第二部分,結論指出完全由 AI 生成的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僅有提示詞(prompt)亦不足夠;但人類的貢獻,例如對 AI 產出內容進行具創意的選擇、編排或修改,仍可受到保護。參見 https://www.copyright.gov/ai/
2025年3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Thaler v. Perlmutter 一案中確認,著作權法要求必須有人類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