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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已採先申請制

本文首次發布於2018年5月25日。此後相關法律、規則及費用可能已有變動,如需依據本文行事,請先與我們聯絡。 已於2026年10月7日更新,以反映現行法律。

專利新訊:自2013年3月起,美國已改採先申請制(first to file),過去保障先發明者的一年寬限期已不復存在,僅保留範圍較窄、適用於發明人自身揭露的寬限期。先申請者勝出(FIRST TO FILE WINS)。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指出,《美國發明法》(AIA)的主要條款包括:

  • 將美國轉換為先申請制。
  • 提供強化的寬限期,使發明人在有效申請日前一年內由發明人本人所為之揭露,不致影響其專利權,讓發明人能與潛在買家或投資人進行關鍵洽談,而不必擔心喪失取得專利的權利。(此寬限期僅涵蓋發明人本人,或自發明人處取得該發明之人所為的揭露,並不能對抗獨立的第三人搶先揭露或搶先提出申請。)
  • 與國際規範一致,先前技術的定義現已涵蓋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眾公開的非書面揭露,包括口頭揭露。
  • 美國專利申請案自其外國優先權日起即具有先前技術效力,從而廢除了 Hilmer 原則。
  • 取消在侵權訴訟或領證後複審(post grant review)中,以發明人未載明實施發明之最佳方式(best mode)作為抗辯的規定。
  • 符合微實體(micro entity)資格的申請人,專利規費可享減免。(更新:自2022年12月29日起,微實體可享大部分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規費80%的減免,小實體則可享60%的減免。)



由於美國數百年來一直採行先發明制,許多人早已習慣一年的寬限期。美國如今已不再是先發明制國家,這是對傳統的重大變革。

依據 MPEP 2155,發明人可依 37 CFR 1.130 提出宣誓書或聲明書,以克服先前技術核駁,但若證明其內容不實,將不予採信:

  • 宣誓書或聲明書可由發明人、共同發明人,或自其取得該標的之人提出,用以證明該揭露係於所請求發明之有效申請日前由其所為或源自於其。
  • 宣誓書或聲明書亦可用以證明,所揭露之標的在該揭露作成或有效申請之前,已由發明人、共同發明人或自其取得該標的之人公開揭露。
  • 宣誓書或聲明書須由有權就該申請案或再審查中之專利採取行動之一方提出,並須附具佐證其陳述的證據。
  • 宣誓書或聲明書須指明擬排除作為先前技術之揭露,並說明其與所請求發明之關聯

本文譯自英文原文。 閱讀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