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hope Law, PC智慧財產權律師事務所

法律文章

美國專利申請日的取得要件

本文首次發布於2023年3月15日。此後相關法律、規則及費用可能已有變動,如需依據本文行事,請先與我們聯絡。 已於2026年10月7日更新,以反映現行法律。

在美國,申請日是指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收到符合最低要件之專利申請案的日期。申請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決定了申請案的優先權日及專利期間的起算。

取得申請日的要件

對於 2013 年 12 月 18 日當日或之後提出的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的唯一要件是說明書,不論是否附有請求項。35 U.S.C. § 111(a)(4);37 C.F.R. § 1.53(b)。說明書必須包含對發明的書面說明,且其清楚、完整的程度須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該發明。35 U.S.C. § 112(a)。

請求項、申請費、發明人宣誓書或聲明書以及申請資料表 (application data sheet) 均可事後補交,但通常須繳納附加費。然而,申請日之後不得在說明或圖式中加入任何新內容,因此說明書及任何圖式在提出申請時就必須完整。

完整申請案應包含的內容

  1. 說明書。對發明的書面說明。35 U.S.C. § 112(a)。
  2. 請求項。一項或多項具體指出並明確請求保護該發明的請求項。35 U.S.C. § 112(b)。
  3. 圖式(如有必要)。如為理解發明所必要,即須檢附圖式。35 U.S.C. § 113;37 C.F.R. § 1.84。
  4. 申請規費。基本申請費、檢索費及審查費。35 U.S.C. § 41。
  5. 申請資料表及發明人宣誓書或聲明書。用以載明發明人及申請人。37 C.F.R. §§ 1.63 and 1.76。(臨時申請案則改用封面頁。37 C.F.R. § 1.51(c)。)

先申請,再揭露

最理想的做法是在發明任何公開揭露之前提出申請。美國對發明人自身的揭露給予一年寬限期(35 U.S.C. § 102(b)(1)),但許多其他國家要求絕對新穎性,因此過早揭露可能使您喪失外國專利權。

本文譯自英文原文。 閱讀英文原文